法院觉得不行 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后起诉被驳回

近日,papi酱注册自己商标时因为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被评审委员会驳回,然后团队将商评委起诉,但是被法院驳回。


据北青网报道,经 网红 papi酱 (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 papi酱 系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注册申请。泰洋川禾徐州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诉讼的请求。


据悉,在该系列案件中,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将 papi酱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录制、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电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 papi 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 PAPI 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 PAI 商标、第9934704号 papi 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 papi 商标、第19415385号 papi资本 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 PAPI 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 PAPI酱 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papi酱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 papi ,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 papi酱 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 papi酱 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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